一、主观方面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三、客观方面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
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观方面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2、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生。3、客观方面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 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
玩忽职守与徇私枉法罪区别是什么
1、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一般法,二者涵盖所有罪。徇私枉法罪、徇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和徇私不征、少征税款罪属于特别法。2、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徇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和徇私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故意犯。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一般法,其主体是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是承担刑诉职责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犯罪主体是承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税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事故罪的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违规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玩忽职守和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观方面不同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三)客观方面不同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