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参保地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只能使用一般参保规定。根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9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批准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除外),单位所在地是指单位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中载明的地址或住所地。单位所在地与生产经营.分离,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在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但该选择权首先在用人单位,即社会保险部门不能强制用人单位在经营地参保,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是必须在工作地为该职工参保。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注册地为职工参保,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职工的利益,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即: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