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是任意的。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会使劳动者丧失原有的劳动机会,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