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第三十三条 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它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