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上海、天津等市在普通住房公积金之外实行的另一种制度,也属于住房公积金的一种,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充,两者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其次,从缴存范围来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再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不低于5%,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从实行地区来看,分别在不大于各9%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由单位自行确定。
一、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1、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3、上海小城镇社会保险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
4、基本社会保险由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基本生活;补充社会保险由政府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5、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6、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7、已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8、上海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二、公积金交费比例是多少
地级市的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24%,具体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对于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