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残疾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16—59周岁男性重度残疾人、16—49周岁女性重度残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2.60周岁男性城乡重度残疾人、50周岁女及以上女性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对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退休的新的优惠政策中规定:
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享受中、省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市、县(区)财政还会再帮助他们补贴多100元;
三级和四级残疾人按规定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市、县(区)财政也会给予多100元的补贴。财政补贴所需资金市、县(区)各承担50%。
国家残疾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提出,对参加该保险的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精神疾病一级、二级、三级的重度残疾人,按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规定进行全部补贴,其它伤残人士,按照最低缴费规定的50%进行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