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灵活就业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目前,市本级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享受当年度补贴需由本人在当年度正常缴费时间内,在缴纳当年度社会保险前,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市人社局服务大厅就业服务窗口办理补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