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是通过出售、交换和赠送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_x000D_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_x000D_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