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预约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若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预约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
2、预约合同是对将来订立合同进行约定;
3、生效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未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约合同违约纠纷案件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预约合同违约纠纷提供的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1、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预约合同属于典型的诺成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合同正式成立,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已经生效的预约合同的,守约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违约纠纷。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