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实践中,对法律理解最深的,肯定是“法官”。
为什么呢,因为裁判者是法官,对于条文的理解,甚至可以等同于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
以前的时候,就和同事讨论过,有些案子和很多同行讨论,得出的结论基本上大同小异,但是在法院判决有时候确有偏差。
“律师”“检察官”“法官”其实思维是有偏差的。
律师想的是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而公诉人(检察官)想的是“如何认定这个人有罪或者无罪,轻罪或者重罪”。
法官更像一个裁判者,认定的是“诉求的是与非”。
如果是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是找律师。
如果是想检举揭发一个人有罪或者无罪,咨询检察官或者公安更有效。
至于想要了解狭义的“法律适用”或者说“法律的理解”,当然是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裁判观点以及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