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基准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