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长春市档案馆作为收藏、整理、保护、利用本地档案的专业性机构,一直是长春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春市档案馆搬迁至南关区机场路,新址占地面积约8万平方米,比之前的馆址增加了很多,同时拥有了更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和更为完善的馆藏管理系统,这些都将使得档案的保存与利用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搬迁后,档案馆各项工作也得到了全面的改善和提升,包括档案文献的实物保存、数字化处理和信息化服务等。此外,也增加了许多新的功能区,如阅览室、会议室、培训室、展览室等,为广大读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此次搬迁也进一步促进了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将加快传统档案存储形态向数字化模式转变的步伐,为更好地发挥档案文献在文化、经济及社会各领域的作用创造了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三条 档案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权限和工作职责,严格履行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准确、可查、可控的要求,确保档案不被窃、丢、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