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方式具体如下:
1、申请人自行申请退税: 可于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之间,通过税务局网站、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邮寄申办、或者直接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等方式进行办理年度汇算,并结清应退税款。
2、委托公司代缴个税人员协助办理退税: 纳税人可向任职所在公司提供上个纳税年度在本公司之外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信息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委托公司负责代缴个税的工作人员协助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退税。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单位或者个人代为退税。
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条件有:
1、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