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检查内容如下: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的措施: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综上所述,安监部门到企业检查能够彻底消除企业存在的每一处安全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安监部门的职责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