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收回的时候,我们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的年限,一般是需要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并且还要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才可以进行收回重新利用。另外,对于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 明确因受让人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数额,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但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须在完成建设前90日内向出让人提供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七条 明确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可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