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委、建委(规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