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吗?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没有发生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合同的期限。
二、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中提到如果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第三次续签的时候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但这并不是必须的。如果单位决定与员工不进行续签的动作或者续签还是选择固定期限的方式,都是合理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