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必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的时间从提出离婚的夫妻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夫妻分居后同居的,应当在夫妻最后一次同居后重新计算,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建立自己的生活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