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让的公证在哪里办理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鱼塘、果树等)。不动产转让,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 如果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是涉及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问题的,当事人就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例如,某甲在A县有一幢房子。某甲准备将这幢房子卖给某乙。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甲、乙双方签定了买卖合同,并要求办理公证。这样,甲、乙双方就应到A县公证处申办公证。
不动产登记办理登记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办理登记的办理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一人独自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办理登记怎么办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6条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证怎么办理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