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收档案,可以将档案转到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把档案转到户籍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如果单位可以接受档案,且明确规定规定单位需要接收档案的,但是单位不接收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档案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