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干预。部分地方政府“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车、后买票”导致一些不合格的项目匆匆上马,甚至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仍然生产或营业。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应给予的处罚无法执行,致使许多单位出现安全隐患时直接去寻求政府的支持,而忽视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安监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极个别执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利用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特点,在处罚时故意抬高处罚的额度,事后又无原则的降低处罚标准,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处罚畸轻畸重,造成违法情节轻重与行政处罚力度不相当。另一种行为是将执法行为与经济指标挂钩,个别安监部门内部制定罚款指标,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福利分配挂钩,严重损害安监执法部门的形象。
(三)消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为;对一些执法难度大、取证不易,执行也不容易到位的违法案件,往往不愿办理,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
(四)以罚代改。一些安监部门对于查明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管其性质有多恶劣,后果会多严重,都不予考虑,似乎只要罚了款,走完处罚程序,就万事大吉了,结果是隐患并未整改,危险依然存在。
(五)程序违法。如一些安监部门让无执法资格的人参加执法活动;部分执法人员未对相对人充分告知权利义务,未赋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力;一些处罚案件未充分收集证据,便轻率作出违法事实的认定。
一、制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意义有哪些?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二)制定《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实践的迫切需要。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三)《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要的配套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