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上班交手机符合劳动法么
大多数是合法的,但是涉及侵害员工的隐私等,就不合法。
一般来说,员工有随身携带自己购买的手机的权利,根据《劳动法》中规定如果企业在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将手机带入工作场所,那么这种规定无可厚非。
但是有两个问题需注意,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制订和公布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员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要注意保护劳动者的隐私。保管人员不能随意接听或翻看员工的手机,更不能以检查是否携带手机为由,对员工进行强制搜身。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任何公民人身进行搜查,都属非法。
法律知识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仲裁怎么申请
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
三、申请劳动仲裁其他事项
1、受理范围
需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劳动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都会受理。只有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2、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员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要注意保护劳动者的隐私。保管人员不能随意接听或翻看员工的手机,更不能以检查是否携带手机为由,对员工进行强制搜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