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判刑后过了上诉期限后,执行的法院将会根据判决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此时,被告人将正式开始其服刑期。对于本身就已经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将继续在看守所度过这十天,然后被送去监狱,或者是有些看守所将会延长一定时间,等待被告人达到一定数量,一批送去看守所。对于那些之前没有拘留的被告人,法院一宣判将会收监。
一、监外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判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拘役可以监外执行,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二、判刑后一直不送监狱的原因是什么
判刑后一直不送监狱的原因是看守所这边得等到一定人数之后才整批移送监狱,会拖延一些时间。
判决生效后送往监狱应该是在一个月左右,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是上诉期,十天后判决才生效,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在十天内开具相应的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再由看守所移送监狱。
如果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直接在看守所执行,不用移送监狱,看守所会根据服刑年龄和年限进行分配监狱,不管判刑多少年,服刑时间还需要超过1年者,如未满18岁将分配至少管所服刑,如已满18岁者将分配至成年人监狱服刑,至于多久送监狱,看守所会根据送往人数决定时间,如果只有1人或者不到3人以上是需要等待时间的,有一定人数的时候就会送去监狱了,这个时间一般是法官宣判当天开始计算30天以后到半年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