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习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就业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和勤工俭学型实习。
前一种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后两种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实习生可以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其中可以约定保护实习生权益的条款,实习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习生和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公司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但是,因为实习生毕竟为公司服务,一些公司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做“工资”,因为“工资”是用人单位付给被雇用者的“劳务费”,而实习生从公司拿到的,充其量只是一种生活的补助或补贴。
如果一些单位打着招收实习学生的名义,总是用实习生工作,只给实习生低廉的补助,节约公司用工成本的话,那就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时实习学生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