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支部书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用钱财贿赂村民的,因贿赂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等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等部门举报,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责任人警告、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可见,以贿赂手段选举的,当选无效,同时,村民可以举报,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调查处理。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可见,破坏村民委会员选举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承担治安行政责任,根据破坏选举行为的情节,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治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