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深入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立足深圳、着眼全省、胸怀全国,打造深圳发展新增长极,发挥深圳经济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进而带动深莞惠经济圈(3+2)发展,为深圳以及粤东粤北未来打开富有想象力的发展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