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对无人机飞行区域的范围和时间均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禁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的上空飞行,执行公务的除外。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涉及空域管理的,还应当报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确定临时禁止飞行区域的范围和时间。
执行公务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确需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区域飞行的,执行公务的单位应当在飞行前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飞行任务和飞行空域,并依法办理飞行审批手续;公安机关认为飞行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