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中对果园补偿标准认为不合理的处理措施为:当事人能在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