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监管部门通报招联金融存在“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 催收管理不到位”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招联金融单方短信通知争议解决地变更一般而言,对于长期逾期的借款人,贷款机构会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以达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效果。
相比诉讼,一裁终局的裁决更省时省力。因此,招联金融针对逾期用户,或不少都选择仲裁解决。
不过,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需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的必要条件。
招联金融也深谙此规定,为此,借款人逾期后,招联金融发送了包含如下内容的短信:
1、《借款额度合同》及该合同项下全部支用单争议解决地变更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由该机构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
2、您接到此变更通知后请在三日内做出答复,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同意。
招联仲裁请求获仲裁庭支持,裁决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招联金融上述单方变更争议解决地的短信通知,视为与借款人达成仲裁协议了吗?
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对此并未予以关注。裁决书显示,招联关于解除合同、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请求均获仲裁庭支持。
裁判文书网显示,2020年6月份,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多份招联金融对北海国际仲裁院裁决书执行申请。
借款人向招联金融借款时,需签订《个人借款额度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分别为诉讼(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和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借款人逾期后,招联金融以短信方式通知变更仲裁机构为北海国际仲裁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招联金融与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后期招联金融单方通过短信通知方式改变仲裁机构的行为,并未得到借款人回应确认。因该短信通知方式并未形成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合意,故该短信通知内容对借款人不具有约束力。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选择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达成一致意见,故北海国际仲裁院受理招联金融申请仲裁裁决合法性有待商榷。
据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招联金融的执行申请。
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不少法院支持招联金融对北海国际仲裁院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21-1750号裁决书,招联金融获得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5执355号。
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接到招联金融的裁决执行申请后,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未达成仲裁协议却被仲裁了,怎么办?1、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借款人可以请求仲裁委或者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裁定。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如仲裁裁决已做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