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主席三年或者五年选举一次,地方或者中央的工会主席每五年选举一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章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章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法律依据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