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均应依照《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1、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80元。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14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2、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
其中,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参保,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三、参保程序及缴费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征缴。
1、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居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汇总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三无”人员,分别持当年《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民政部门相关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并在所属乡镇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在指定银行缴费;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汇总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3、实行城镇集体户籍管理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等工作。持集体户口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统一到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4、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新生儿、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汉中市城镇户籍的各类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三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从起,凡符合参保条件而未按要求参保的城镇居民,参保后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参保后又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接续手续时,个人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续保后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7、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8、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业务咨询与监督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2626654
市社保中心管理三科:2623205
市社保中心稽核科:2626986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城镇居民社保怎样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流程
1、乡镇事务所负责人于每年收费开始时由信息系统中生成村协办员应收数据,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核对信息并办理缴纳本年年度养老金。
2、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交于村协办员,村协办员应审核其缴费档次和其信息是否正确,由村协办员汇总无误后将本村所收养老金到指定银行填写汇款单注明其姓名及其村名称,由银行交入财政专户中。
3、由村协办员把确认后的汇总名单及银行缴费回单交到乡镇事务所负责人处。
4、由乡镇事务所负责人把金额、人数确认无误后报到县级社保机构。
5、县级社保机构对缴费信息进行复核,通过信息系统对其缴费进行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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