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污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残疾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功能存在某些障碍,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如利用智力残疾人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对于侵害自己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没有反抗意识的弱点,对其实施拐骗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迫其劳动。我国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曾一度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如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2008年河北的“奴主”事件,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和惩处。对于侵犯残疾人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活动,我国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有哪些规定?
残疾人劳动就业对其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其中包括残疾人的劳动权。《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作了全面规定。残疾人的劳动权具体包括:一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是获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六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七是依法参加工会、组建工会、民主管理企业等权利;八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对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有哪些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全国80%左右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组织和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是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把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作为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点。对此,《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在劳动就业方面,国家采取哪些扶持措施扶助残疾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就业方面,国家采取的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3)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5)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7)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8)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国家在残疾人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特殊人群保护等方面,在组织、制度、场所、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目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一般包括这样三方面内容:(1)安全技术保障。比如机器设备和电器设备的安全技术,井下安全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应用或采用,应当不致构成对企业职工人身安全的威胁。(2)工业卫生保障。如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损伤人体的措施。(3)建立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制度等。劳动条件主要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需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凡是对健全职工适用的劳动保护措施,也同样适用于残疾职工。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措施中,对残疾人职工要采取特别措施,这种保护应该适应残疾人的生理特点,并针对他们的生理特点,提供特殊的保护手段。比如盲、聋哑和智力残疾的职工,应该和健全职工搭配在一起安排上岗,并且在工作中得到健全职工的配合帮助。残疾职工的劳动位置、工种和所使用的工具也应适应各自的残疾特点,以便安全操作。
国家采取哪些措施,方便残疾人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015年9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规定申请人既可以是残疾人本人,也可以是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方便残疾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申领人。申领补贴需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二是审核程序上,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逐步审核补贴申请,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比对,让残疾人只跑一次路、只办一次申请手续。三是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金,既方便残疾人领取,又避免现金直接发放形式容易出现的冒领、截留或者挪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