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一般不会产生变化。公司的变更一般包括几个方面,分别是公司的名称、住址变更,公司形式变更,公司分立、合并,等等都属于公司变更。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名称、住址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债权债务的变化。而在公司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公司变更可能影响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则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合并,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当满足债权人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