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这部分人员主要是指编余干部,往往是既难以纳编,又无具体岗位特殊需要。
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这部分人员主要是因伤病残无法正常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无法达到正常军事训练标准,并且病情已基本稳定,可以到地方从事一些对体能没过多要求的相对轻松的工作。
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这部分人员转业往往是多种原因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被取消文职干部身份的”、“根据专业要求,不宜继续在本岗位工作,又不能调整使用的”、“按照军队统一规定,经考核为不称职的”等等。
安排干部转业的年龄条件
军队干部选择转业安置方式,是有年龄条件限制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机制》(中发〔2001〕3号)明确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周岁,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在转业政策中,所有涉及到的年龄都是周岁,截止日期一般都是干部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唯有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截止日期是批准其转业上年度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