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数额确定如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罚金数额的常见方法有五种,分别是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具体如下: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3、比例罚金制: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一、罚金的适用情形如下:
1、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
2、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罚金的适用可以是并处也可以是单处的,具体视情况而定。
二、罚金的判处方式如下:
1、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2、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总而言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