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若是提出了诉讼保全的请求,那么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的,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
一、新民诉法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