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集资的钱不能要回来。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