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涉及反洗钱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层次:
一是1997年和2001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提出洗钱行为的罪状和定刑;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反洗钱“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外汇资金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称[2006]第一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称[2006]第二号令,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称[2007]第一号令,自2007年6月11日起实施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称[2007]第二号令,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