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如下:
1、发债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企业债发行定向宽松 保障房债券逆势放量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发债用于投资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20%。
4、取得公司董事会或市国资委同意申请发行债券的决定。利率水平市场招标(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发行的10年期利率一般在4.2%-4.8%之间债券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以10年和20年居多付息方式一年一次发行规模(相互占用额度) 不超过净资产40%,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0%,不低于10亿元。发行对象:境内机构均可购买(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