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56年4月22日,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经过近十年的筹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议案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