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于1958年。
1958年3月5日至14日。广西各族人民代表齐聚南宁,召开了自治区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5日宣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
当年3月15日,广西各地举行了隆重的纪念活动,当时的广西区人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将3月15日定为自治区成立纪念日(区庆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