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可以提供电脑复制或刻制的光盘,并保存好原件交到法院。
解析:
1、录像,这种证据形式,称为视听资料,是保存在电脑硬盘里的,或是录像带、存储卡里的音频视频内容,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的,可以提供电脑复制或刻制的光盘,并保存好原件。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对录音录像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