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招标过程中应征的联合体中,如果中标后需要对成员进行变更,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主体变更、从体退出和新成员加入。其中,主体变更指联合体主体发生变化,即组成联合体的主体企业、集体或个人转让了其全部股权或出于其他原因不再成为该联合体的主体;从体退出指联合体成员中一个或多个从属机构退出联合体;新成员加入指联合体成员中新增加一个或多个机构进入联合体。对于这三种情况,在中标后进行变更,需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经原采购人同意。具体来说,一般要求联合体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联合体应当满足排除性原则和其他适用于联合体的条件,并确保在联合体变更后所搭配的产品品质、技术及其它服务等方面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准。此外,变更后的联合体需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签署联合体协议、工程合同和交底书等相关文件。综上所述,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变更规定需要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规定,并经原采购人同意,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