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身为业主的需要明确知道的是物业费和违约金是不能相互抵销的。因为如果开发商是向买卖人的一方去支付因为延迟交房的时间所以交出了违约金,这里的缴费方式就跟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的法律关系。所以,在法律的角度上说是不能存在相互抵消的行为的。根据我国的规定,假若当事人身背负债或者债券负债的情况下,假如双方是按照自己所背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相互抵销的话呢,由于两个法律的主体,法律的关系不一样因此是不能存在互相抵销的。换句话来说,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开发商如果对买卖人的延迟交房的时间的债务关系,如果是按照自己的做法全部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情况下,是需要时间性来确定,如果折抵的时间是一年或者两年或者以上的话,是需要上面所提及到的债权人就是买卖人同意的。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通常是由债权人就是物业公司一方同意的。但是其实这种情况下,是错误的做法,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