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申请解除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房产担保须提供:A.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汽车作担保的须提供:A.行驶证复印件,B.车管部门出具的该担保汽车无查封、无抵押证明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5)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民事起诉状(7)授权委托书(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9)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10)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11)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3)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到法院如何解除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