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九年义务学校开设重点班或变相开设重点班是知法犯法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应本着均衡发展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缩小各个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且在校园内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若学校擅自以硬性指标区分学生类别,其行为是不符合教育规律的,也就违背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初衷。因此,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是不合法的,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