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返聘是否是劳动关系?

律师回答
摘要:退休后返聘不是劳动关系,提供考勤记录、证人证言、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纳凭证、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工资卡、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作为认证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退休后返聘是否是劳动关系?
并不是劳动关系,退休后返聘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产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尽管不能否认退休人员仍然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回到就业市场,但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简言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时,不需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也无法要求依据《劳动法》来处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二、认定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材料?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三、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
其一,隶属关系。即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劳动者从属于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挥、控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者组织中的一个部分,成为劳动关系。
其二,有劳动行为的给付。只有劳动者在客观上有劳动行为的付出,双方之间才产生《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也正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的重大区别所在:劳动合同在订立后未实际发生用工之前被确认为无效,则双方之间并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三,欠缺书面形式。事实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唯一区别在于一纸劳动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欠缺使得劳动者与用人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变得不明确,在双方无争议时并无多大问题;但双方有疑问时,则只能由双方各自举证证明或依法定内容确定。
退休后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与公司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时,首先要认定和公司的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考勤记录,证人证言,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的缴纳凭证,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工资卡,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作为认证劳动关系的证据。
延伸阅读
结语:退休后返聘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也无法依据《劳动法》处理劳动纠纷。要认定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工作证、入职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证明、考勤记录和证人证言等材料。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是隶属关系、有劳动行为的给付和欠缺书面形式。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认定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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