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律师回答
摘要: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界定应限定为建成区,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规定。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前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征购是指1982年前以偿付条件征用土地,征用是指1982年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如何界定存在许多争议。但将城市市区限定为建成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若扩大解释为城市规划区,则将与城市规划区内存在大量集体土地的现实不符。即使在城市建成区内,也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
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延伸阅读
结语: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农村、城市郊区中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对于城市市区,应将其限定为建成区,以符合实际情况。在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特定情形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农村和城市郊区,已经被国家依法收归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没收、征收、征购、征用是指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国家采取相应措施将土地收归国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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