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一)、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应当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的利用现有额资源进行运营,避免长期负债造成无法扭转的局面。企业申请破产时应当首先结清员工的薪资、保险,并及时清算所拖欠的债务。
一、但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是否能优先受偿
无财产担保债权能优先受偿。无担保物的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