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前提是

律师回答

以物抵债必须依靠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普通的民间以物抵债,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即可,以物抵债协议如涉及国家资产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生活中,我们发现要是债务人到期无法还债的话,此时可能会与债权人协商,就自己名下的一些财产来进行抵债,从法律上面看这就是以物抵债。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以物抵债的,必须要满足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才可以,那到底以物抵债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以物抵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
      以物抵债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二、哪些物体不能抵制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六)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七)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三、可以以物抵债的范围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建议最好事先了解清楚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以免之后产生什么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了自身的利益。而要是不满足规定的条件,则最好就不要进行以物抵债。当然,在债务人无法还债的情况下,其实追债的方式也是比较多的,债权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处理。

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什么是以物抵债?

律师分析: 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为了偿还债务而选择的不以金钱给付,以有价值的物品进行给付的方式,它的目的是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使得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一般情况下以物抵债又被叫做代物清偿,常...查看全文

什么是以物抵债

法律解析: 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为了偿还债务而选择的不以金钱给付,以有价值的物品进行给付的方式,它的目的是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使得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一般情况下以物抵债又被叫做代物清偿,常...查看全文

什么是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查看全文

什么是以物抵债

法律解析: 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为了偿还债务而选择的不以金钱给付,以有价值的物品进行给付的方式,它的目的是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使得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一般情况下以物抵债又被叫做代物清偿,常...查看全文

民法典中以物抵债的规定是什么,怎样才是以物抵债

银行以物低债是为了降低信贷风险,收回借款人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制定了以物抵债办法,债务人将抵押给银行的财产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所有,用以偿还债务。若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银行可以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查看全文

以物抵债的含义是什么?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查看全文

以物抵债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以物抵债是否有效分情况判断:_x000D_ 1、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此时以物抵债无效;_x000D_ 2、债务履行期满后...查看全文

可以以物抵债的范围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查看全文

欠钱拿物抵债是可以的吗

欠钱一般不可以拿物抵债,但是应当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则是可以的,如果债权人是私自将债务人的财产用于抵债,则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看全文

欠钱拿物抵债是可以的吗

合法债务偿还需遵循法律规定,债权人不得私自将债务人财产用于抵债。根据我国《民法典》,债权人需确保所拿物品价值与债务相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应通过合法协商达成债务偿还协议,避免违法风险。...查看全文

以物抵债协议?

律师分析: 1、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2、实务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有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两种存在...查看全文

以物抵债合同?

法律解析: 1、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2、实务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有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两种存在...查看全文

以物抵债协议

1、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2、实务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有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两种存在形式。...查看全文

以物抵债合同?

律师解答: 1、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2、实务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有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两种存在...查看全文

以物抵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一、以物抵债是什么意思1、以物抵债的意思,是指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通过协商实行以实物来清偿其金钱债务偿还方式。但是实物和欠款金额的实际价值应当相当。2、法律依据...查看全文

以物抵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以物抵债的意思,是指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通过协商实行以实物来清偿其金钱债务偿还方式。但是实物和欠款金额的实际价值应当相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全文

债权人是否可以反悔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债权人可以反悔。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有能力继续偿还债务,可撤销物抵债决定。以物抵债是当事人原本欠他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便约定用某物来抵债,或者在借款时就约定若按期无法偿还,将用特定物来抵债。 民法典抵押...查看全文

什么是物抵债?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以物抵债的主旨是在债务无法完全清偿的情况下,债务方可以通过将物权转让给债权人来抵消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代物清偿只有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才能消灭原债务,否则债务并未消除。以物抵债的目的是实现债务的有效清偿。...查看全文

以物抵债合同的效力?

律师解答: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一般否认该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查看全文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查看全文

推荐律师

孙苏娅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

认证律师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已服务165人次

热门法律问题